江蘇蘇州千燈鎮昆山鑫潘陽機械制造有限公司3.26”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規定,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權昆山市應急管理局成立了千燈鎮昆山鑫潘陽機械制造有限公司“3.26”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由昆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任組長,千燈鎮黨委委員、昆山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任副組長,組員為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監委、昆山市總工會、昆山市應急管理局、千燈鎮相關人員,并邀請昆山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組通過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建議?,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昆山鑫潘陽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住所:昆山市千燈鎮紅星路1號3號房,法定代表人:潘光運,成立日期:2015年3月19日,經營范圍:機械設備、機電設備、五金零件、金屬模具的生產、加工、銷售;注塑設備的維修;綠化工程、道路工程、橋梁工程、水電工程、建筑裝飾裝潢工程。(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事故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2019年3月26日下午,昆山鑫潘陽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正常生產。
17時21分左右,昆山鑫潘陽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員工李某在高度為1米的工作臺上安裝攻絲機的螺絲,員工周某某在操作工作臺西側的鉆床,李某從工作臺下來的時候,周某某操作的鉆床突然傾倒,將李某壓住。
事故發生后,周某某等人將李某送至昆山市千燈人民醫院進行救治,李某經搶救無效后死亡。
三、監管履職情況
昆山鑫潘陽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列入昆山市重點監管企業,由千燈鎮負責日常監管。
?。ㄒ唬┪募l放情況
2018年,千燈安環所向昆山鑫潘陽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發放了《2018年昆山市工貿企業外包項目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方案》等7份文件。
(二)會議召開情況
2018年4月11日,千燈鎮安環所組織昆山鑫潘陽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召開了《2018年千燈鎮工貿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動員部署大會》。
2018年6月7日,千燈鎮安環所組織昆山鑫潘陽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召開了《生產安全事故案例解讀與警示講座》。
(三)日常監管情況
2018年至事故發生,千燈鎮安環所對昆山鑫潘陽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進行了8次安全檢查,共發出《企業安全生產現場檢查意見書》6份、《冬季安全生產專項執法檢查表》1份、《工貿企業秋冬季安全生產專項執法檢查表》1份,督促企業整改事故隱患26條。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中死亡人員
李某,男,52歲,河南陜縣人,身份證號碼:4112221967****1010。
?。?)直接經濟損失
該起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93.9萬元(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用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
五、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認定
?。ㄒ唬┲苯釉?nbsp;
昆山鑫潘陽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鉆床未固定,李某從高度為1米的工作臺下來的時候,被倒下的鉆床壓住后死亡。
?。ǘ╅g接原因
1.昆山鑫潘陽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對存在的風險進行辨識并采用有效的管控措施,未按要求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將鉆床進行固定。
2.昆山鑫潘陽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潘光運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參加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培訓且未取得證書,未按照要求對鉆床進行固定。
?。ㄈ┦鹿市再|
事故調查組經調查認定,千燈鎮昆山鑫潘陽機械制造有限公司“3.26”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昆山鑫潘陽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對存在的風險進行辨識并采用有效的管控措施,未按要求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按照要求對鉆床進行固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昆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昆山鑫潘陽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2.潘光運,昆山鑫潘陽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參加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培訓且未取得證書,未按照要求對鉆床進行固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昆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潘光運進行行政處罰;建議昆山市公安局對潘光運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至事故調查組。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