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青鐵路尖扎黃河特大橋安全事故,涉嫌哪些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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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青鐵路尖扎黃河特大橋安全事故,以下人員已涉嫌刑事犯罪:
1.施工單位相關人員:若事故原因是違規操作或安全管理失職,如繩索未按規程定期檢測、作業時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現場指揮人員強令冒險作業等,施工單位目經理、安全員、班組長等直接責任人員涉嫌觸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條第1款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其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包括違反國家頒布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企業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及雖無明文規定但為職工所公認的安全操作習慣和慣例等;“情節特別惡劣”包含: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綜合新聞報道和現行法律規定判斷,該事故已屬于情節特別惡劣的范疇,施工單位相關人員大概率會被被判處較重的刑罰。
2.安全設施相關責任人員:若事故系因安全設施本身存在缺陷,如繩索質量不達標、承重強度不足等導致,即“安全生產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根據《刑法》第135條規定: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負責安全設施采購、驗收、維護的直接責任人員可能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3.建設單位相關人員:如果建設單位存在壓縮合理工期、違規指揮等行為,導致施工安全受到影響,進而引發事故,建設單位中對此負有責任的相關管理人員也可能面臨刑事責任追究,具體罪名需根據事故具體情況和責任認定來確定。
4.監理單位相關人員:若監理單位未履行好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職責,未發現安全隱患,或發現了卻未制止,導致事故發生,監理單位中相關責任人員可能因玩忽職守等行為,面臨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等相關罪名。
以上人員可能涉及共同觸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據《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當然,具體刑事處罰要根據后續公安機關調查后,方能確定。